根据《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关于延长深价规〔2007〕1号文有效期的通知》(深发改〔2009〕2112号)《深圳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规定,我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是高层3.9元/m2/月,多层1.3元/m2/月。但是,在新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出台前,暂允许新建住宅小区在基本物业服务基础上提供增值物业服务,新增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商)与业主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