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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各区公共配套建设实施财政奖励政策的问题

  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提出,对于承担市级人才住房项目公共配套建设的区(新区),由市政府实施财政奖励政策。市财政委提出,首先应明确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该由谁承担的事权相应由谁负责资金保障,对于区级政府因财力不足,出现资金缺口的,可通过发债方式解决。如仍有缺口的,从调动各区积极性考虑,届时市里可视情况研究奖补政策,但不宜作硬性规定。我们认为,为体现鼓励的政策导向,从调动区积极性出发,市政府有必要给予财政奖励。在最近召开的协调会上,市财政委也原则同意增加该条表述。如果不实施奖励,建议在第五轮市区财政体制调整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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