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提出,《若干措施》仅有关于人才认定标准的表述,但能否享受人才住房,还应当增加相关条件的表述,如是否增加“无房”的条件。我们认为,“无房”应当是人才安居政策的重要条件之一,人才安居必须禁止多头购买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但考虑到职住平衡等因素,在租赁人才住房时会考虑适当放宽限制,具体政策条件待今后修改相关法规时再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