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土委提出人才住房如作为独立体系,恐难以享受保障性住房用地、税收优惠政策的疑虑,市法制办也提出人才住房应当明确其在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定位问题。我们认为,人才安居与住房保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同属于公共住房,属于“大保障”的概念,同时人才安居又有别于保障性住房,构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若干措施》第一条明确,人才住房适用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这样就从制度层面解决了人才住房适用保障房优惠政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