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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为建成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平台,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题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

  答:首先,是坚持住房居住属性,落实深化住房改革制度相关政策的必然要求。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明确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定位,提出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39号文”、住建部等九部委“建房153号文”等提出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要求。因此,加快建设住房租赁平台,出台相应的《办法》是坚持住房居住属性,贯彻落实深化住房改革制度相关政策的必然要求。

  其次,是落实中央及我市关于实行租购并举、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我市租赁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内容。2017年9月22日我市颁布“深府6号文”),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租赁信息动态监测体系,搭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平台。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正式废止后,关于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一直缺位,为建成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平台,需要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租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范管理租赁市场。

  第三、现存的关于住房租赁平台的运营规则已试运行一段时期,但根据特别程序制定的该文件已到期,需按正常程序制定《办法》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为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住房租赁平台于2018年1月1日正式上线试运行,通过“深圳智慧租房”微信公众号面向全市市民提供房源浏览、查询、发布和交易等功能。为规范住房租赁平台管理,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颁布了有效期仅六个月的《平台运行规则》,对平台参与各方的权利及义务、租赁信息发布与交易、监督管理等内容做了临时性规定。但《平台运营规则》已于2018年6月份到期,因此为继续规范租赁住房市场,继续执行《平台运营规则》中的重要内容,需按规定出台相应的《办法》。

  问题2:租赁平台具体有哪些功能?

  答:租赁平台是由政府主导建设,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统一信息化管理,与市场主体租赁平台、相关管理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租赁信息监测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主要功能为交易、服务、监管。具体如下:

  (1)住房租赁房源核验及住房信息发布;

  (2)网上交易及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3)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居住证等公共服务办理;

  (4)信用评价管理;

  (5)住房租赁市场信息统计及发布;

  (6)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服务。

  问题3:市、区政府各部门在租赁平台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租赁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其功能包含交易、服务及监督等多个内容,涉及住房租赁管理的各个部门,《办法》在现存的管理体制基础上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各部门现有相关数据与租赁平台互联互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首先,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租赁平台的主管部门,制定租赁平台的管理办法及运营方案,牵头搭建租赁平台,对租赁平台及运营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对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的信息发布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公开、及时的原则,对住房租赁市场信息进行统计和发布,协调相关部门通过租赁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等。

  其次,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租赁行业自律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向租赁平台提供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市查违部门负责将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等信息与租赁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第三,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管工作,受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争议调解等工作,实现房屋编码信息及相关信息、租赁备案信息与租赁平台的互联互通。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租赁平台有关的工作,实现与租赁平台的互联互通。

  问题4:如何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网上交易?

  答:租赁平台采用注册制度,用户应当严格遵循租赁平台设置的注册流程,提供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资料完成实名注册。租赁平台对用户身份信息及房源信息进行核验后,出租人可以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房源出租信息,有序开展住房租赁网上交易。

  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网上看房、选房,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押金及水、电、气、网络、电话、电视、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为规范租赁平台交易流程,租赁平台提供统一的租赁合同模板,租赁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就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修缮义务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协商并通过租赁平台签署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签署的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题5:租赁平台如何实现房源信息核验?

  答:《办法》要求出租人通过租赁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源权利归属的文件进行房源核验。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房源应当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合规性文件进行房源核验。

  租赁平台将通过身份信息填报、人脸识别、房屋编码信息匹配等方式进行住房租赁的身份信息及房源信息核验,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复查的方式对已经通过核验的用户及房源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复核。租赁平台同时向市场主体提供住房租赁房源核验服务,通过租赁平台核验的房源可标注“房源已核验”等标识,尽量实现真房源、真身份、真委托。

  问题6:平台用户对信息核验结果不服有何救济措施?

  答:平台用户对租赁平台信息核验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租赁平台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复核,租赁平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核意见。

  问题7:租赁平台有哪些特殊的制度、规则?

  答:为加强对住房租赁信息的监测与管理,《管理办法》建立了租赁住房信息报送及住房租赁交易备案制度。

  出租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对外发布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前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租赁平台。住房租赁交易信息的备案在遵循现有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政策基础上区分通过租赁平台进行交易与未通过租赁平台进行交易两种情形。通过租赁平台完成住房租赁交易,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授权租赁平台自动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未通过租赁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因线上备案具有复杂性故暂不实施,后续进行深入研究后再行推进。

  报送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共同居住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主体信息;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及信息编码;

  (三)租金价格和押金数额及方式等;

  (四)租赁期限及用途;

  (五)装修标准及家电家私等配备情况;

  (六)租赁平台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问题8:租赁平台提供哪些公共服务?

  答:租赁平台与当地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平台实现用户通过租赁平台申领居住证、申请积分入学、积分入户、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功能,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民的公共服务。

  此外,租赁平台协调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房地产租赁协会、不动产估价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等中介行业协会在线为用户提供与住房租赁相关的咨询服务;与仲裁机构协调建立住房租赁仲裁调解中心,在线为用户提供仲裁服务;用户因租赁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租赁平台进行调解。

  问题9:租赁平台如何确保平台用户的信息安全?

  答:租赁平台运营机构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租赁平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用户信息及租赁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平台用户对获悉的非公开租赁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问题10:租赁平台采取怎样的监督管理模式?

  答:《办法》对违反租赁平台运营规则或《办法》的主体采取限制租赁平台使用功能、注销账户或将其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以保障租赁平台的有效运行。平台用户有权对租赁平台运营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租赁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租赁平台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租赁平台主管部门也会建立住房租赁交易诚信监管体系,将用户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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