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许可后的管理,推动预拌混凝土市场规范化发展和行业转型升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和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定于2012年第二季度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下同)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和人数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二)专项试验室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或银行授信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四)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含合同管理、检测检验管理、履约诚信等情况);
(六)其他需核查的有关情况。
二、被核查企业(站点)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
(三)企业验资报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完成的业绩档案资料;
(五)企业生产或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六)机械设备、设施的发票或实物;
(七)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
(八)其他有关资料(核查细则涉及的资料)。
以具有独立法人机构为评价单位,下属站点先分别进行检查评分,再根据站点数量权重统一纳入独立法人机构评价结果。每个公司按上述要求将资料依序装订成册,需核验原件,资料必须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提交的复印件要清晰、可辨。
三、核查工作要求
(一)企业应按要求提交资料和自查得分表(即按附件要求进行自评)。
(二)本次核查由我局组成专项核查组,先集中审核企业所提交资料再进行现场核查。
(三)被核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对于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四)对于核查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将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整改结果。企业核查结果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也将在网站上给予公布。
(联系人:梁伟,联系电话、传真:83785114)
附件:深圳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细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