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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发承包违法行为查处典型案例公布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3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从业人员知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行动,熟悉建筑市场监管规定,自觉遵规守法,以“点人点事点具体”标准,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实现曝光一批、震慑一片,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我市住建系统近两年来查处的三起违法发承包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世茂之都(G01046-0098宗地)二标段总承包工程违法分包案

  一、基本案情

  世茂之都(G01046-0098宗地)二标段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上海诗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兴昊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上海诗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兴昊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机械设备费用、主要周转材料费用,该情形属于违法分包中“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形。

  二、查处过程简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开展建筑市场发承包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时,发现世茂之都(G01046-0098宗地)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存在违法分包的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法对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项目经理龚禧、上海诗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现场负责人孙涛、福建兴昊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现场负责人叶世勇违法分包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询问及调查取证,查实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诗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兴昊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深圳龙岗世茂之都二期二标段工程9A#、9B#楼砖胎膜、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深圳龙岗世茂之都二期二标段工程10A#、10B#、11#楼砖胎膜、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机械设备费用、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三、处罚情况

  2022年8月1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22〕100-105号),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2.1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决定对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四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二元七角八分(473,242.78元)、对上海诗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十九万二千四百一十六元九角四分(192,416.94元)、对福建兴昊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二十八万零八百二十五元八角三分(280,825.83元)。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2.1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决定对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龚禧处单位罚款数额(473,242.78元)7.2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三万四千三百一十元一角整(34,310.10元)、对上海诗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现场负责人孙涛处单位罚款数额(192,416.94元)7.2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五十元二角二分(13,950.22元)、对福建兴昊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现场负责人叶世勇处单位罚款数额(280,825.83元)7.2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二万零三百五十九元八角七分(20,359.87元)。

  案例二:恒大时尚慧谷大厦项目1#-7#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违法分包案

  一、基本案情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项目1#-7#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恒大时尚慧谷大厦项目1#-7#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个人周剑峰,该情形属于违法分包中“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形。

  二、查处过程简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到关于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深圳恒大时尚慧谷项目中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投诉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法对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苏毅、现场负责人叶小健违法分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询问及调查取证,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恒大时尚慧谷大厦项目1#-7#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个人周剑峰。彭苏毅为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该工程劳务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彭苏毅为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截至2022年5月31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此外,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该工程中的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98,058.81元。

  三、处罚情况

  2022年9月2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22〕128-130、145号),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2.1从轻违法情节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五万七千八百八十二元一角六分)57,882.16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八千零五十八元八角一分(98,058.81元)。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2.1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苏毅、工程现场负责人叶小健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57,882.16元)7.25%的罚款,即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四千一百九十六元四角五分(4,196.45元)。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机关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0.2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周剑峰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二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元七角九分(227,536.79元)。

  案例三:龙光玖龙台地块三期工程违法分包案

  一、基本案情

  龙光玖龙台地块三期工程,总承包单位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龙光玖龙台地块三期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机械设备费用、主要周转材料费用,该情形属于违法分包中“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形。

  二、查处过程简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到关于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龙光玖龙台地块三期工程中存在转包行为的投诉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法对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欧阳军、项目经理郭雨浩,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马宝兴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询问及调查取证,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龙光玖龙台地块三期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与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龙光玖龙台项目北地块三期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三、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22〕151-154、177号),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2.1的规定,决定对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以《深圳龙光玖龙台项目北地块三期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342390586.1元)0.725%的罚款,即罚款二百四十八万二千三百三十一元七角四分(2482331.74元)、决定对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处《深圳龙光玖龙台项目北地块三期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342390586.1元)0.72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二百四十八万二千三百三十一元七角四分(2482331.74元)。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2.1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决定对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军、项目经理郭雨浩分包处单位罚款数额(2482331.74元)7.2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一十七万九千九百六十九元零五分(179969.05元),对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宝兴处单位罚款数额(2482331.74元)7.2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一十七万九千九百六十九元零五分(17996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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