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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建质安〔2022〕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于2017年7月28日由省厅委托我局办理,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高效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申请资料及审批流程

  (一)申请。企业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统称“三库一平台”系统),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系统自动生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受理。系统默认5个工作日内受理企业提出的安证申请。

  (三)审批。我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制证。公示结束后,我局在“三库一平台”系统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电子证书,公示结果为合格的申请人在网上自行下载并打印电子证书,安证有效期为3年。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局将不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核查,重点对三类人员持证情况以及社保购买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动态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本规定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证的,撤销安证的同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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