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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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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0300693981103B/2024-0029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4-22
名称: 哪些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2
主题词: 建筑起重机械

哪些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发布日期:2024-04-22  浏览次数:790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