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索引号: | 11440300693981103B/2024-0029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名称: | 哪些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 |
主题词: | 建筑起重机械 |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