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