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和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时限和保修责任等。
对使用中的房屋质量问题,国家出台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时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可与物业单位或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进行保修处理,若协商无果或出现争议时,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用户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或要求退房的,属民事纠纷,用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等途径解决。
对于超过保修范围和保修时限的质量缺陷,可先与物业单位联系,物业单位根据质量问题的类别,按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