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进入关怀版 简体 手机版
search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燃气监管

如何设立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

   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瓶装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三)服务点位于本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五公里范围内;

  (四)服务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不超过零点三六立方米;

  (五)符合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抄送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布。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备案号:粤ICP备2023053213号 |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5
咨询电话:0755-12345 | 信访投诉电话、执法投诉电话:0755-83788218| 执法投诉邮箱:zcfgc@zjj.sz.gov.cn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 信访投诉举报箱位置: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信访室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网站操作指引 - 友情链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800号 无障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