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告稿)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将物业管理区域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由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决定不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应当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大会自行依法管理。”,对于日常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可以自行决议选择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也可以选择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自行管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告稿)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将物业管理区域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由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决定不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应当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大会自行依法管理。”,对于日常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可以自行决议选择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也可以选择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