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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根据指定实施代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各工作事项,应通过何种方式做出相关决定?具体有哪些要求?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居委会代行本办法第十三条之工作事项,应当通过居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居委会应当就决议事项在会议召开前向住宅区基层党组织征求意见。

        居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居委会应当自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予以公示。

        居委会可以邀请住宅区基层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列席会议,列席的具体人数、组织形式由居委会自行确定。

        居委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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