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日,《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在深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暂行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自此,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对各类就业群体的全覆盖。
《暂行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个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等内容。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职工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后,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