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21年6月1日,市住房建设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由监管银行对超过部分的资金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经公开征集,市住房建设局于7月20日公布了第一批15家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名单,于7月21日发布了《深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和《深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