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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深防疫指办函〔2022〕21 号)、《深圳市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稳妥有序推进建设工地复工复产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和费用调整

  疫情防控导致停工或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合同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顺延、疫情防控费用及相应损失费用。

  二、疫情防控费用

  疫情防控费用是指承包人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工地围合式管理、网格化管理、应急准备、防疫消杀等防控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防护面屏、手套、测温枪、红外测温仪、“电子哨兵”、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酒精、消毒剂、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垃圾桶、防疫标语、宣传牌、施工现场增加的专职卫生员工资,以及因疫情防控在工地内增加设置的应急处置用房、临时隔离棚和对建筑工人实施“两点一线”闭环管理而增加的通勤费等。

  因疫情防控(包括疫情常态化防控)导致增加的疫情防控费用,可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参与下浮。合同对于疫情防控费用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人工、材料调差

  (一)受疫情防控导致停工的建设工程,复工后当月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合同有约定价差调整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价差调整方式或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停工期间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结合复工当月人工、材料价格水平进行协商,鼓励双方按“5%以内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二)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差范围、调差幅度和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四、其他

  (一)疫情防控期间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上述原则调整合同价款,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尚未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在招标文件明确疫情防控费用的计算方法。

  (三)《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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