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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报告

  为多渠道听取民意、增强公众互动效果、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9年7月16日下午,通过“深圳司法”微信公众号,举行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办法》)网络立法听证会。现将立法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为:

  (一)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二)如何合理规定人才租购人才住房的条件?

  (三)为了实现有限资源的公平善用,什么条件下需要退出人才住房?

  (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更好地加强人才住房监督管理?

  二、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员包括:

  (一)听证人。市司法局和市住建局5名工作人员(市司法局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审查二处副处长陈辉煌、副主任科员王菡,市住建局法规处副处长王必丰、规建处副处长谭天宇、房改处副处长李珏)组成听证组,听证会由陈辉煌同志主持。

  (二)听证陈述人。本次听证会邀请70名市民、4家机构参加。其中有42名市民、2家机构发表意见和建议,还有31多名公众在线旁观了听证。

  (三)列席人员。本次听证会邀请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署、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列席了听证会。

  下午3点,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市司法局先就听证事项作了简要说明,市住建局介绍了《人才住房办法》的立法背景,随后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之后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整个听证会历时两个小时。

  三、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一)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大部分听证代表表示《人才住房办法》所规定的人才住房适用对象比较合理,因其主要依据 《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之规定,对于“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各区政府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以及依据 2018年8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之规定,“人才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供应”。

  部分听证代表表示,非全日制本科在增设相应合理门槛后,也应当纳入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

  (二)如何合理规定人才租购人才住房的条件?

  大部分听证代表认为购买人才住房的条件应限定为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深圳没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二是在深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保。

  部分代表表示,对于不同学历的人才,其社保累计缴纳时间应进行区分,即相对于本科毕业人员,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社保累计缴纳时间应适当缩短。同时也有代表认为,对于购买人才住房的人才,应当设置一定的财产收入限额。

  (三)为了实现有限资源的公平善用,什么条件下需要退出人才住房?

  大部分代表表示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退出人才住房:一是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二是存在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人才住房的;三是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住房的。

  部分代表认为,对于达到一定收入限额的租住人才,以及未在本市工作的,应当退出人才住房。

  (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更好地加强人才住房监督管理?

  大部分代表认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以及加强用人单位监管责任的方式,对人才住房进行监督管理。

  部分代表认为,可以选择传统方式例如网格员巡查、个人申报等方式加强监督;也有代表认为可以选择纳入诚信档单、征信系统等方式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从而达到监督管理的目的。

  四、处理建议

  (一)关于听证事项一的处理意见

  如何界定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是《人才住房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在按照《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明确人才政策可以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以实现人才发展、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对于部分代表提出的非全日制本科纳入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的观点,《人才住房办法》将人才认定的学历标准确定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是在综合我市人口结构、户籍政策及人才住房建设筹集等因素的基础上考虑的。从我市既有政策及做法来看,人才评定时,对学历要求多按照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的规定执行。下一步,我们将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

  (二)关于听证事项二的处理意见

  合理设置租购申请条件,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升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对于如何合理规定人才租购人才住房的条件,有部分听证代表认为考虑到不同学历的人才,其工作年限长短不一,因此应当合理区分全日制本科、硕士及博士研究生的缴纳社保期限。对此,我们将认真考虑听证代表们的意见,做进一步论证。

  (三)关于听证事项三的处理意见

  部分代表认为对于一些租住人才房的高收入群体,其收入足以购买商品房的,应当退出人才房。建造人才住房、建立人才住房制度,其出发点在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进而提升我市经济发展、人文发展。再者,考虑到人才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人才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于租赁人才住房的,其租赁期限限定在十年以内。但对于部分代表提出的此点意见,我们也将认真讨论研究,充分考虑各方群体的切身利益。。

  (四)关于听证事项四的处理意见

  大部分代表认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并加强用人单位的监管。对此,我们已在《人才住房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实施诚信申报制度,明确人才住房申请人和申请单位需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同时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即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实现人才住房建设筹集、分配、流转等工作规范化管理,并与户籍、婚姻、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征信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从而依托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健全智能化、信息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人才住房日常监督管理的精准、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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