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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现招投标的“择优与竞价”。我局对2016年度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情况后评估时发现,部分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合法合规,但招标结果不合理,存在不择优或不竞价的情况,以及其他一些影响招标效率的因素。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择优与竞价,我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投标担保

  根据招标人的反映,部分招标项目存在数十家投标人由同一家机构开具投标保函,且其反担保亦由同一家企业提供的情形,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为规范投标担保的提交行为,《通知》要求投标担保必须从基本账户汇出或开具,利用基本账户的唯一性,提高围串活动的风险和成本,从而瓦解市场中盛行的“操盘”行为。

  (二)关于部分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资格审查方式及定标方法

  鉴于部分要求投标人自带设计方案投标的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招标项目的投标成本较高,不利于吸引优质企业参与竞标,为提升招标质量,节约社会成本,《通知》将有条件的放开对部分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的限制,允许其在采取足够措施防止围串行为,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三)关于利益相关方的投标

  1.由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从该规定的制定初衷来看,应是防止参加过前期准备工作的单位,从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了比其他单位更多的资料和信息,从而在项目施工招标中处于明显优势地位。但是,如果招标人对前述资料和信息进行了充分公开,部分单位不因参与准备工作而获取更多资源,那么,取消这些前期服务单位的投标资格则是造成了另外一种不公平。2017年12月26日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市设函[2017]65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为此,《通知》参照住建部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招标人在全面公开资料、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接受前期服务单位参与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一段时间以来,招标人为避免产生争议,凡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均按不接受其投标处理,但这种做法实是对法条的一种误读。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等三部门对《实施条例》的释义,该条规定的侧重点应在结果上,即“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不宜简单将“存在利害关系”与“不得参加投标”等同起来。为统一政策理解,正确执行规章,《通知》将明确,招标人可以接受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但应通过相应方式,如入围环节以择优为主,在定标环节,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进入低价区(即低价的1/2人数),才能确定其为中标人,如果该投标人未进入低价区,则招标人不能强行确定其为中标人,该做法遵循了招标投标的择优与竞价原则,能够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的投标。在目前我市大部分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状况下,既要求各投标人相互之间不发生意思联络,又要求其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项目的投标,将令投标人无所适从。鉴于此,为解决实际中的不合理情况,又保证不违背招投标活动“三公”的宗旨,《通知》规定,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经自愿退出后,仅剩余一名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这一名投标人的投标。

  (四)关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第3号令)第七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标准。但深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已通过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对施工和监理招标的限额进行了调整。部分招标人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应当遵守何种法律规定较为模糊,不利于招标工作的开展。为明确有关法律适用,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将各类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限额标准予以分别列举,以便操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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