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8号)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的贯彻执行“新国标”评价标准,做好国家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所有申报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均应执行“新国标”。具体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联系人:王蕾,联系电话:83787852;唐振忠,联系电话:83787862。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