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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分工范围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分工

  (一)由市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

  1.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投资50%以上(含本数)且由市级以上建设的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除外)。

  2.建安工程投资额大于3亿(含本数)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本数)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重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除外)。

  3.省管大型建设工程。

  4.铁路交通工程的主体工程。

  5.大型发电及变配电工程。

  (二)由区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

  1.“市投区建”和“区投区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2.建安工程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

  3.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等所有建设工程。

  4.重点区域内的所有社会投资建设工程。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受理分工

  1.按照市、区两级建设工程监管权限划分,由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住建部门受理该工程的消防验收或备案。

  2.不属于住建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的建设工程或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分工受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三、其他情况说明

  1.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批文的建设工程,验收前该工程建设单位申报设计变更及装修工程的,由负责该工程主体消防审查的住建部门受理。

  2.重点区域包括大空港新城、留仙洞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国际低碳城、华为科技城、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光明凤凰城、坪山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大运新城、笋岗-清水河片区、高新北区、福田保税区。如市政府批准新增或调整重点区域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3.市住建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建设工程,可由市住建部门受理;属于市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区住建部门为便于属地管理可书面向市住建部门申请下放;分工范围中未明确其他建设工程由市住建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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