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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专题专栏 > 深圳市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 行动解读

主要任务

  (一)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压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住房建设领域相关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住房建设领域相关法规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研究组织开展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及《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识别图集》关于建筑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现浇混凝土模板、轨道交通隧道、基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工程等八个方面安全隐患识别指引;房屋建筑、燃气、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学习各自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指引或重点检查事项,认真组织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2)要认真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一是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第一时间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当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不报告的,依法查处。二是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坚持把隐患、险情当事故对待,坚决做到“四不放过”,即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要深刻吸取国内外典型事故的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企业同类事故隐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特别是央企国企要做到:一是本企业在国内发生事故的,要坚持全国全省全市一盘棋,组织全市同类工程排查整改。二是主管部门在本企业一个项目检查发现安全方面问题的,要同步开展全部项目自查自改。三是企业自查发现问题的,要组织全市所有项目同类问题排查整治。

  (4)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其中,房屋市政工程、燃气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推动企业真查彻改重大事故隐患。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发挥管理团队和行业专家作用。

  (1)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完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以构建稳定的班组为基础,以班组长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将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每位一线作业人员、每个岗位,实施穿透式管控,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2)要突出压实管理团队安全责任,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施行危险源安全管理包保制,根据危险源的安全风险和规模大小,分解细化重大风险管控职责,建立以企业分管负责人、作业场所(工程项目)负责人、班组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纵向网格化监管体系。

  (3)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设置安全总监;

  (4)要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1)要组织作业场所(工程项目)深刻吸取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2)严格履行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

  (3)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杜绝带病作业及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市安委办关于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电气焊作业安全监管。

  (4)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两电一容”等特殊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及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格落实“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制度,及时清退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特种作业岗位人员。

  (5)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本企业涉有限空间、临时用电、吊装、高空作业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风险点,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七不准”、高处作业“六不准”等措施要求,逐一规范并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警示和风险防范、培训教育、作业审批、现场监护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6)企业在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涂装、危险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7)认真落实《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住房建设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1)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房屋建筑、燃气、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2)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一体推进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落实落细安全责任措施。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3)房屋建筑、燃气、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物业服务、住房租赁等相关企业、单位涉及作业场所出租的,特别是既有建筑、经营性自建房业主单位(产权人)或管理机构要明确出租、承租双方安全职责,持续开展违规分租、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违规占用堵塞消防、生命通道等突出问题自查自纠自改,及时化解消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5.组织对“三违”行为开展排查整治。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日常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对生产作业现场“三违”不安全行为(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排查。

  (2)认真组织分析“三违”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针对性地采取整治措施强化生产作业现场管控力度,使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明显提高,因“三违”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大幅降低。

  6.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组织专业力量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加强分级管控和监测预警,建立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台账清单,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在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警示标志。尤其要对高危作业工序、劳动密集型场所以及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强化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3)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预警控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实现动态科学管控。

  7.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1)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动态完善、调整企业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预案操作性、针对性。并至少组织开展 1 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中,房屋市政工程、燃气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参加1次演练。

  (2)通过定期演练和安全培训教育,使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掌握应急救援、处突方法知识和技能,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避免盲目施救,确保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够科学有序应对,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二)狠抓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紧盯房屋建筑安全、燃气安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及综合利用企业安全、物业管理区域等重点行业领域、场所的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其中,对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坚持“一案三查”,同步严查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等责任的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确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综合运用飞行检查、“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依托有关信息平台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于日常执法检查和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1.推动完善重要政策措施。

  2.积极争取解决重大问题。

  3.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

  4.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

  5.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和考核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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