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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同示范文本中可调差的“主要材料”如何确定?

  一、背景概述:

  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人工和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的现象,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为避免合同当事人在出现市场价格波动时就合同价格的调整问题产生争议,促进合同当事人合理分担价格波动风险,《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设置了相关条款予以引导和规范。

  在采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范本时,有些合同当事人对如何根据调差条款确定可调差的“主要材料”存在疑问。本案例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对相关条款进行解析,方便合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使用。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2015版)通用条款:

  20.4工料机调差

  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期间因材料或劳务市场价格波动等任何有可能引起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本合同约定可调差情形除外),并不得据此提出索赔。

  ⑵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格应按20.5款、20.6款方法在与其相关的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进行调整。

  ⑶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格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5%或专用条款约定比例及以上的材料。

  ⑷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在专用条款约定用于本工程的未达到20.4⑶款约定比例的其它材料中可调差的材料种类。

  ……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2015版)专用条款:

  20.4工料机调差

  (2)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发生价格波动时的自行约定。

  (3)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自行约定的某比例。

  (4)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约定用于本工程的未达到第20.4(3)项约定比例的其它材料中可调差的材料种类为:□结构用钢材、□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电缆、□预拌砂浆、□柴油、□汽油、□其他。

  二、条款解析

  (一)词语定义

  1.签约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2.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格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5%或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比例及以上的材料。

  (二)主要材料的计算

  判定是否属于合同通用条款20.4(3)约定的可调差的“主要材料”时,应计算该种材料价格总额是否达到签约合同价的5%。

  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签约合同价≥5%,则该种材料属于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主要材料。

  其中,“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分子)采用某种材料投标的价、实际的量计算,“签约合同价”(分母)按协议书上写明的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计取。

  (三)专用条款的设置

  1.不以通用条款20.4(3)“签约合同价的5%”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主要材料的标准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实际,在专用条款20.4(3)作出具体约定。

  该处作出具体比例约定的,判定是否属于主要材料时,根据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优先以专用条款设置的比例为计算依据,而非通用条款的5%。

  2.除主要材料以外,其他材料也可纳入工料机调差范围。合同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项目情况,在专用条款20.4(4)作出具体约定。

  该处列明的其他材料,无需判定在签约合同价中的占比是否构成主要材料,均属于可调差的材料范围。

  三、版本对比

  以上是围绕2015版施工单价合同范本相关条款的解析。目前,我市仍有较多项目参考2009版施工单价合同范本订立合同,这两版合同范本关于主要材料的计算原则一致。但是,通用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材料占比不同,2015版约定为某种材料价格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5%及以上的,2009版约定为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达到合同价款8%及以上的。其中,计算占比的基数术语不同但含义相同,2015版表述为“签约合同价”,2009版表述为“合同价款”,均指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价款。

  温馨提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拟定,供合同当事人参考使用。各项参数适用于一般市场情况。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对相应的条款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但这些修改应遵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招标人应按风险共担原则,结合工程的具体实际,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合理约定可调差种类、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方法。投标人在签约前应对招标文件约定不清晰之处及时提出澄清要求,审慎研究相关条款、合理报价;签约后则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实践中违背上述原则签定的合同极易引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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