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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大幅变化引起合同单价调整

  案例背景:某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某公司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自行招标。招标范围主要包括A、B、C、D共4栋厂房,甲乙双方于2015年12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后甲方生产需求调整决定取消建设D栋厂房。承包人按甲方指令取消了前述部分工作内容,结算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甲方的取消指令造成项目工程量大幅度减少,要求重新核定项目单价。甲方以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且未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为由拒绝承包人调价要求,双方就此争议协商未果,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承包人向法院起诉。

  最终,经审理前的沟通,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于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6.2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了A、B、C三栋厂房的相应综合单价。

  案例解析:工程成本一般包含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成本与工程量无关,而可变成本受工程量直接影响。承包人依据招标清单工程量进行投标报价,在工程量下降时,由于固定成本不变,每一单位工作量的成本必然将会上升,而当工程量下降到一定数量时,就会造成原有单价无法覆盖相应的单位成本,这种风险超过了承包人预期范围。因此,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第12条计量与估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6.2项等规定,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范围时可重新商定相应单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通用条款参考清单计价规范条款,规定超过15%时可以调整。对于调整方法规定为“……按照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根据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计算,并按本工程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该清单项目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固定单价合同中清单单价是否可调整,这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单价合同一般情况下以投标单价为准,投标承包人承担一定范围的成本变化风险,但不宜是无限风险。因此所谓固定单价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固定。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为例,通用条款20.1(2)“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确定合同价款。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即为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可见条款在表述固定单价概念时,是留有开口的。工料机调差、工程量偏差等就属于上述“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所以,不能片面理解固定单价合同这个概念。

  案例点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由于工程变更、市场情况变化等风险对工程成本控制构成不利因素,对于风险划分的不合理或者约定不清晰,极易导致合同履行纠纷,影响项目开展。建议发包人在拟定合同时,参照我市发布的各类合同范本合理划分合同风险,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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