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进入关怀版 简体 手机版
search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程建设服务 > 科技标准与建设节能 > 建材管理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面清算缴库工作的通知

各区(新区)财政局、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建局)、前海管理局,市建筑工务署,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和《关于取消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已分别从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停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依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政策规定对此前已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予以返退。按照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缴库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19〕88号)要求,全省建设工程项目须限期全面完成“两金”清算及不予返退的“两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等各项工作。

  为贯彻上述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深圳实际,就做好我市“两金”全面清算、缴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建设工程项目“两金”清算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两金”清算缴库要求,立即开展对停征之前未进行“两金”申退或结算、已完成竣工验收或在建以及停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清算工作。

  (一)强化服务宣传。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两金”返退和结算工作。对停征之前未进行“两金”返退或结算、已完成竣工验收(含竣工验收备案)或在建、停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均可申请“两金”返退或办理结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通知公告以及相关政策咨询解答。

  (二)做好返退工作。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按重新修订的《深圳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基金返退操作细则(修订)》(见附件)对申请返退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退款条件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办理退款;不符合退款条件的,原预缴的“两金”不予返退,出具不予返退批复,由工程项目计入建安成本。

  (三)把握时间节点。所有已缴纳“两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两金”返退清算工作,逾期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两金”返退的,视为放弃“两金”返退;2020年12月1日后除因诉讼等特殊原因外,不再接受“两金”的退返申请,也不再办理返退事项。因诉讼等特殊原因逾期后申请退款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所退金额。

  (四)具体办理“两金”退付的单位、机构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发来的退款材料之日起,经核查资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手续。

  二、认真完成“两金”清算后缴库和银行账号注销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制定“两金”清算缴库计划,并督促指导区级有关单位“两金”清算完成后的缴库、销户等工作。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市、区建设部门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清算缴库计划及时将“两金”清算余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二)2021年2月28日前,市、区建设部门要根据“两金”结算返退相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清理、预缴资金核对工作,将预缴款清算项目资料案卷归档,以备查询。

  (三)市、区建设部门要落实好清算措施,协同市、区财政部门及早制定专项预算计划,确保“两金”尾期返退有充足额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和返退台账,载明建设工程项目“两金”去向。

  (四)2021年3月31日前,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后续清查、账户注销等各项工作。

  三、继续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工作

  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是工程建设实现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基础性工作之一,也是我市持续推进建设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着力打造“先行示范区”、“城市范例”的具体体现。各区(新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全面完成我市“两金”清算缴库工作的同时,继续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发展应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散装水泥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工作,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继续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现场监督、执法检查与违法查处工作,严格规范使用行为,促进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的广泛应用。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督促建设工程项目继续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现场核查散装水泥、新型墙材应用情况,有关实施情况应作为项目施工质量监督、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基本内容。

  (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统计、报送工程项目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及相关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情况,落实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考核和生态文明考核相关要求。

  (四)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操作细则(修订)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8月5日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备案号:粤ICP备2023053213号 |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5
咨询电话:0755-12345 | 信访投诉电话、执法投诉电话:0755-83788218| 执法投诉邮箱:zcfgc@zjj.sz.gov.cn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 信访投诉举报箱位置: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信访室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网站操作指引 - 友情链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800号 无障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