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要求,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用于支付房租和其他住房消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调整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上述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调整后,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频率,以及提取所需材料等要求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