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册轮候人发生下列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增加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2、因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3、增加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轮候。
在册轮候人发生下列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增加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2、因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3、增加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