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检测资质范围从事鉴定活动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检测鉴定业务或转包检测鉴定业务的;
(三)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名录内的鉴定机构存在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或者在申请进入名录时有弄虚作假等重大失信行为或被行政机关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从名录中除名,且自除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