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排查机构和排查人员的有关信息实行登记制度,排查机构和排查人员应当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更新,登记在信息系统的机构和人员方可开展排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