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排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责任主体:包括委托单位、产权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二)工程概况:包括建筑名称、建筑编码、地址、竣工时间、设计使用年限、层数、结构形式、基础类型、使用功能及是否有建筑幕墙等;
(三)房屋使用状况信息:包括使用功能改动、主体结构拆除、改扩建、灾害影响、维修加固等;
(四)现场检查、检测结果;
(五)排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六)现场典型损伤检测结果、排查图片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