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社会及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核通过,将以市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修订版《规定》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及依据
(一)修订目的
旧版《规定》于2009年5月1日发布,有效期五年,现已过期;经过几年的工程实践总结,旧版《规定》中一些管理方式、方法和要求需要改进和补充,对一些易引发事故的问题要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以更好地保障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5、其它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二、修订版《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主要内容
修订版《规定》共分为九章,主要依据深基坑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职责来划分,具体如下:
1、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编制目的、依据、适应范围、相关定议等做说明。
2、第二章为建设单位职责。对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活动中相关职责进行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人,并应做好相关统筹协调工作。
3、第三章为勘察单位职责。对勘察单位的勘察方案、勘察过程、勘察报告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4、第四章为设计单位职责。对设计单位资质、设计内容、设计服务等作具体规定。
5、第五章为审查机构职责。对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审查重点内容、审查意见书等作具体规定。
6、第六章为施工单位职责。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方案、施工过程管理等作具体规定。
7、第七章为监理单位职责。对监理方案、过程监理、监理报告、中间验收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8、第八章为监测单位职责。对监测单位职责、监测方案、监测内容、监测周期、监测报告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9、九章为监督管理。对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内容和要求作具体规定。
(二)重点修订内容
1、加强深基坑施工图审查。本次修订增加了审查机构职责章节,对审查机构资质、审查人员资格、审查过程管理进行统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和提高审查机构审图工作,为深基坑设计方案把好关。
2、改革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方法。本《规定》对原来的专家评审办法进行了调整,即把原来全部由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变革为两部分:方案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主要对方案选型、对周边环境影响等进行安全性论证;审图阶段由审图单位组织专家对一级基坑进行专家评审,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审查。方案专家评审的改革比之前完全由建设单位组织增加了客观性、公正性,并对目前审图机构岩土专业配备不足进行了补充,增强了审图意见的权威性。
3、强化技术管理措施。根据近几年深圳地区深基坑工程实践,在规定修订时,对原有的部分技术管理措施进行了增减。主要内容有:(1)根据近几年情况看,土钉墙使用已经不是基坑的主要问题,所以土钉墙条文在修订中给予取消,即取消了原规定的第二十二条;(2)增加了近年基坑工程事故较大,发生频率较高的针对性技术措施。比如第十八条基于保护基坑和周边附属设施安全的锚(索)杆使用控制措施;第十九条的控制周边地下水下降的截水措施;(3)增加了基坑施工可能导致地面坍塌的预防探测要求,见第十一条。
4、增加了《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和降水工程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相关内容。根据深基坑管理存在的问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5年9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和降水工程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通知中的许多条文对深基坑工程管理是行之有效的。本次规定修订中对《通知》相关条文重新梳理后,采纳了部分内容,主要内容有:(1)第十八条中的禁止锚杆(索)伸入相邻建筑物地基、基础。当锚杆(索)需伸入相邻建筑红线范围设计方案应当经相邻建筑业主委员会(业主)认可;(2)第二十八条 离基坑边一倍基坑深度范围内,不应建造生活或办公临时设施。必须建造时,应经深基坑设计单位复核,并采取保护措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