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为继续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管工作,决定延长《办法》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延期必要性
《办法》施行以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从备案、生产、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强化,基本实现规范化生产经营,对提升我市建筑废弃物本地处置能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以及《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关于“规范设施运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等相关要求,鉴于《办法》内容仍能较好地满足当前综合利用企业管理需要,及时延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本《办法》重点内容
《办法》共六章计3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综合利用企业的定义。该《办法》指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是细化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管理要求。该《办法》根据上位法中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规定,对综合利用企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及排放备案提出了总体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重点突出了对企业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要求。
三是梳理整合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安全管理要求。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等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将既多且散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梳理整合,结合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设备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明确了企业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四是强调了企业生产作业的环境保护要求。该《办法》从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及设备扬尘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废水处理,存储及作业环保等方面明确了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并提出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环境监测点,在产生废水、烟气、粉尘和噪声的生产设施上设置固定监测点,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确保监测工作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