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30号令)相关规定,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拆除、装修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向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装修、建筑施工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是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
三是与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运输单位所属承运车辆的数量以及车牌号码等信息;需排放特殊建筑废弃物的,提交与其他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特殊建筑废弃物种类、数量以及承运车辆车型、数量、车牌号码等信息;
四是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材料,但有《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消纳场所开具的证明材料除外。
建设工程在排放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监管员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车辆规范出场、车辆是否超限超载等进行管理,核对并确认电子联单信息,确保按照排放核准内容进行建筑废弃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