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规〔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7月12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四)劳务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开放数据接口;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实名制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逐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银行、征信单位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落实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二)协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二)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配备实名制管理员对项目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用工管理范畴。
第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理,履行以下责任:
(一)主动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真实信息;
(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人员信息采集情况、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
(三)对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施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的身份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录入实行诚信申报,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
实名制采集信息包括:人员信息、个人近期证件照(3个月内)、居住信息、移动电话、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及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岗位)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安全培训证书、工种、特种作业证号等。
第二款所称人员信息,是指人脸、虹膜、指纹、掌型、二代身份证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人员信息识别设备,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或者租赁等方式选定,费用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在建项目配备人员信息识别设备的费用,按照规定程序增加。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信息采集单位通过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员信息识别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上传至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员信息识别设备应当与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将考勤情况实时上传至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班组、劳务工人签订进场承诺书、退场确认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组织劳务工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三级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当将培训考核等信息存档,并及时录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时间,从项目实际开工之日开始,到项目实际竣工之日终止。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应当保存2年以上,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工资结清日期不一致的,以工资结清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录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可以作为工资发放、工伤保险理赔、劳资纠纷处理、转包挂靠行为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录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信息进行动态检查,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
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出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校验,强化施工现场考勤管理,禁止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 信息采集单位、项目人员等发现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维修。
维修期间,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巡查。
第二十条 实名制信息管理设备维修期间,可以使用备份设备采集相关信息。
无备份设备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项目人员信息情况。设备维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劳务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设置拖欠劳务工人工资预报警功能,以及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预警功能。
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设置资格证件过期提示功能,以及对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的现场人员设置警报功能。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等可以按照授权,查询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依法合理使用相关信息,并对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可以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中查阅本人考勤记录、工资记录等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抽查工作,并实行差异化的管理:
(一)对按照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对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优先支持;
(二)对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责令整改,对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按规定予以不良信用记录,加大检查的频率,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属于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通报其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开展实名用工管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因未落实实名制、现场管理混乱引发劳务工工资纠纷事件、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理,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水务、通信、铁路、电力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