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工务署、市住房保障署、市城市更新局,各区住房建设局、大鹏新区城建局,市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各区城市更新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发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专项规划》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和供地方案中备注:“项目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以下简称《评分规则》)”,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批准文件。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在用地规划许可、方案核查、工程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中予以告知。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决定,尚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从用地规划许可环节开始执行上述规定,并在方案核查或者工程规划许可环节作相关要求。
《专项规划》中所称的新建建筑,是指《专项规划》发布实施后各年度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专项规划》中所称的建筑面积,是指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计容建筑面积。
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评分规则》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并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中。对于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并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分规则》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并从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至少涵盖设计、施工、生产)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对于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特殊公共建筑等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评分规则》最低技术评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由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如专家意见认为项目确实无法满足技术评分要求的,可以适当降低技术评分要求,并将技术论证结果抄送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表、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审查表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设计阶段评分审查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才能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评分规则》”。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式建筑技术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实施,确保满足《评分规则》最低技术评分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装配式建筑技术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资料重新复核技术评分,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项目交付使用后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分。
三、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在施工许可、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抽查。
四、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且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以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7〕3号文)要求执行,也可以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通知实施之日后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
2.《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表(混凝土结构)》
3.《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表(钢结构)》
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5.《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参考格式)
6.《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审查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用)》
7.《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审查表(混凝土结构)》
8.《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审查表(钢结构)》
9.《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专篇说明》(参考格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