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的《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1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为继续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我局决定延长《办法》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延期必要性
《办法》施行以来,推动了我市建设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对激发行业科技创新活力、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发挥了支撑和保障作用。鉴于《办法》内容仍能较好地满足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及时延期有利于保持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稳定性及延续性。
二、本《办法》重点内容
《办法》共八章计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类别。
市建设科技项目分为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科技合作5类。
(二)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管理流程。
市建设科技项目的主要管理流程如下:一是市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年度重点专项调研,编制和发布申报指南;二是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三是促进中心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四是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立项通知;五是促进中心对项目开展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工作;六是项目完成后,促进中心初审并组织专家验收;七是市主管部门审核颁发验收证书;八是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三)重点管理措施。
1.强化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促进中心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专家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督促实施,协同促进中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通过加强过程管理,保证项目实施效果,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
2.明确项目调整的条件与程序。项目调整分三种情形分别管理:(1)承担单位、项目目标、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作出调整;(2)项目负责人、参与单位、技术骨干、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期限等重要事项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3)其他事项需调整的,报促进中心备案。项目因故不能按实施期限完成的可申请延期。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撤销立项。在实施环节,对检查或巡查需要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主管部门可以撤销项目立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的,或者项目重大事项有调整的,承担单位应申请项目撤销,或者由市主管部门直接撤销项目立项。在验收环节,未通过验收项目应整改并重新验收,逾期未申请重新验收或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撤销项目立项;超过实施期限或者经批准延期期限六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的,撤销项目立项。涉及严重违规违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的,撤销项目立项或者收回验收证书,并计不良行为记录。
4.促进建设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鼓励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工程建设领域技术创新体系;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发布市建设科技项目成果目录;发布市建设科技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名录;召开成果发布会、组织观摩、展览展示进行宣传;对符合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资助;提名推荐参评各类科技奖项;对承担单位给予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加分,对主要完成人员给予相关业绩认定;对技术产品研发升级申报新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