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首期维修金应当按栋立账、核算到户,自首次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本栋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
前款所称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首期维修金应当按栋立账、核算到户,自首次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本栋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
前款所称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