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三)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六)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用途;
(九)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需要由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其他有关事项。
前款第一至八项所列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示,并由业主委员会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