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物业管理发源于深圳。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加速转型,2007年起实施的物业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目前全市物业小区中,成立业委会的仅占四成。成立门槛过高是“拦路虎”。根据现行规定,要成立业委会就必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在“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主要按房屋建筑面积算)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后,方能有效当选。然而,由于深圳流动人口数量大,很多物业用于出租,上述“双过半”的比例在一些小区难以实现。
新修订条例降低了业主大会召开门槛,授权街道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同时调整了业委会委员的选举程序和当选条件。业委会委员的选举采用两轮投票的方式,首轮“双过半”的候选人直接当选,未能选出的,采用第二轮投票,按照该轮选举的得票顺序当选,无须获得“双过半”,保证业委会能够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