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物业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存在权属不够清晰的问题,其经营收益也一直默认归物业公司所有,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
条例明确了共有物业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建筑物的基础、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同时规定,共有物业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当前业主大会不能开设账户,共有资金通常统一放置在物业服务企业账户,导致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新修订条例大胆创新,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向住建部门备案,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这相当于有了“身份证”。业主大会可以凭这张“身份证”到合作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对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信息实时公开,业主可以随时监督。这就让业主真正拥有主动权、实现当家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