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规范物业服务经营行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物业使用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基层治理相关工作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完善价格调节机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推动行业良性发展。现行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不公开透明,导致物业管理服务费调价难,物业行业陷入低价劣质的恶性循环。为转变这种局面,新《条例》规定,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后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并撤销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或者业主大会选择继续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无论是业主自行管理共有资金,或是与物业服务企业共管,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业主大会可根据实际支出确定和调整物业管理费缴纳标准和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促使物业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价格回归市场均衡水平,激励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从而提高全社会福利,推动物业服务朝优质优价的市场化方向发展,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质量提升和良性发展。
二是强调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责任,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规定,提高行业诚信水平。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相关规定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未经授权、行政决定或者司法裁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大会移交应当移交的资金、资料和物品,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三是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新《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使用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加强对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时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或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程序进行应急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禁止行为及其他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按合同约定和管理规约进行监督,如发现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报告有关部门。
四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党委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配合做好基层治理工作,提高服务对象获得感。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协助筹备组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配合做好现有住宅物业区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移交工作,支持、配合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履行综合治理相关责任,提高业主获得感,增强行业健康发展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