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小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小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组织业主通过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系统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入口,使用微信投票系统,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物业管理微信投票的监督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协调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开展微信投票工作;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职责】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微信投票的指导、协调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的微信投票活动,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二)审核召集人的微信系统账号关联申请;
第二章 注册与身份验证
第六条【首次登陆】业主以及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首次使用微信投票系统的,应当首先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注册账号。业主与以及召集人通过该账号登录微信投票系统。
第七条【完善小区信息】召集人登录使用微信投票系统时,还应当完善小区所属街道和社区的信息,核对并确认系统内所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信息、总人数、总票权数;需要修改的,应当在线标注修改并实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文件。
第八条【操作指引】召集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官方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和微信投票操作指南。
第九条【业主身份验证与房屋绑定】业主应当自行关注深圳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登录微信投票系统,选择所在小区,并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身份验证与房屋绑定:
(一)自行人脸识别验证:对于手机可正常接收运营商发送的系统验证短信的,业主需在微信投票系统中录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个人手机号码,系统将通过人脸识别和发送手机验证码方式完成业主身份验证,经系统自动对比产权登记信息后,业主完成房屋绑定;
(二)在线提交照片验证:对于手机无法接收运营商发送的系统验证短信或者人脸识别失败的,业主除了录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之外,还应当在线提交产权证明、身份证件照片和个人手持该身份证件的照片,经召集人在线审核确认业主身份后,业主完成房屋绑定;
(三)现场核实验证:对于多次提交身份信息仍无法通过验证的,业主可以携带产权证明、身份证件,由召集人现场审核确认业主身份、拍摄该证件照片和业主手持该身份证件的照片,并上传微信投票系统后,业主完成房屋绑定。
召集人对以前款(二)(三)两种形式确认的业主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验证形式和绑定方式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当对修改和补充情况予以说明,并在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大会发起与投票
第十条【投票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微信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书面投票】业主大会不采用微信投票的,投票结果应当由召集人以分户为单位录入微信投票系统,并对小区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大会在采用微信投票的同时,可以采用书面投票的方式作为补充。
采用书面投票的,业主应当在微信投票截止时间前完成投票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信息录入与修改】召集人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议题、表决事项、投票时间等录入微信投票系统发起投票,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可以依职权在5日内出具指导意见。
召集人应当依法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相关信息在进行公示。系统提前三个工作日自动向小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发送列席邀请。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还应当将全体业主名单、业主人数和总票权数、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表决规则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进行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发生改变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在微信投票系统进行修改,并在会议召开15日前重新公示。
第十三条【信息核对】投票发起同时,系统启动业主身份核实功能,自动解除产权发生变更房屋的绑定信息。
第十四条【业主信息公示】召集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业主大会会议公示的同时,将微信投票系统中全部业主身份验证与房屋绑定的相关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房号、手机号码、绑定时间、绑定状态)加盖公章,向全体业主公示至少10日。
业主相关资料公示时,姓名、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五条【核实业主异议】业主相关资料公示期间,业主可以核对业主信息。业主书面提出异议的,召集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及时予以核实。
经核实不符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发布通告,并在系统中解除房屋绑定信息。
第十六条【投票次数限制】业主采用微信投票方式的,同一投票人在投票有效期内只能投票一次。
第十七条【投票提醒与查询】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召集人可以通过微信投票系统,实时查询业主大会投票进程及每一户是否投票的信息,并采用手机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对尚未投票的业主进行提醒。
已完成微信投票的业主,可以通过微信实时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投票进程及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期间的身份验证与房屋绑定】业主大会公示期间和会议期间进行身份验证或者房屋绑定的业主,不以微信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业主大会,但可以以书面投票方式参会。
第十九条【投票时间顺延】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微信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召集人决定延长投票时间的,应当通过系统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投票时间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委托投票】已经完成微信投票系统身份验证与房屋绑定的业主需要委托他人进行微信投票的,可以通过系统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受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期限以及手机号码信息,并书面告知召集人。
业主在被委托人完成投票之前可以通过系统取消其委托授权,但应当书面通知召集人和受托人。
业主取消委托授权的,应当及时在投票结束之前完成投票。
第二十一条【推选代表】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在投票之前,先共同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
推选不成的,以先完成微信投票的投票信息为准。
第四章 计票与结果公示
第二十二条【投票效力】符合本规则的微信投票与纸质书面投票均为有效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具有同等效力。
同时通过纸质书面方式,又通过微信投票方式重复投票的,以微信投票为准。
第二十三条【业主总数与投票权数】业主大会会议有多项议题,业主仅对部分议题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该业主纳入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总数和投票权数的计算。对其未进行投票的其他议题,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公开唱票】业主大会纸质表决票应当公开唱票,由召集人依法邀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监票人员监督,将分户表决结果补充录入微信投票系统,统一计票。
第二十五条【生成投票结果】微信投票系统根据业主微信投票结果、书面投票补录情况以及召集人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总票权数,自动计算投票结果,生成投票结果统计表。
结果统计表应当载明表决结果、投票权数及比例、投票人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且进入第二轮选举的,系统还应当自动生成得票顺序
召集人应当通过微信投票系统打印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分户结果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经监票人员签字确认后,提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可以依职权在3日内对业主大会决议出具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结果公示】召集人应当根据街道办指导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后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七条【保存投票结果】微信投票系统中的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应当依法保存,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信息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对泄露、篡改或者滥用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公示】本规则所称“公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微信投票平台上发布,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三十条【服务费用】主管部门不得就使用微信投票系统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政府或其他单位参与投票】业主为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适用本规则,由产权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确认分户信息后,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投票。
第三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采用微信投票的情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电子投票进行表决的,由筹备组履行本规则所规定的召集人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召集业主大会适用本规则的情形】街道办事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召集人职责时,代行本规则所规定的召集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适用本规则的情形】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参与电子投票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规则(试行)》(深建规〔201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