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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上部局部突出屋顶的会议室、茶座等房间,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是否可以不计入建筑高度?

  不可以。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而会议室、茶座等具有使用功能的房间,无论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屋面面积的比例是多大,均应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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