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2)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3)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5)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7)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