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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建设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类:依据《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来源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理由

1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的;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2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办理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3.未造成危害结果。

3

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整改期限内积极改正;

2. 整改合格。

4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要求期限内积极改正;

3.改正合格。

5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要求期限内积极改正;

3.改正合格。

6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没收施工图审查单位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质量安全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没收施工图审查单位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质量安全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要求期限内积极改正;

3.改正合格。

二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不予处罚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来源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理由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及时上报给有关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未造成危害结果;

2.整改期限内积极改正;

3.整改合格。

2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未造成危害结果;

2.整改期限内积极改正;

3.整改合格。

3

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五十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整改期限内积极改正;

2.整改合格。

4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未造成危害结果;

2.整改期限内积极改正;

3.整改合格。

5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规定、防火制度等标牌。

高层、超高层和临街道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围护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继续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施工现场道路、指示标志、围栏、盖板等不符合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干净、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

施工现场的沟、坎、井应当填平、设围栏或者盖板;危险地区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继续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整改期限内积极改正;

2.整改合格。

7

施工现场设施布置、材料堆放和排水系统不符合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布置和材料堆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排水系统应当保持畅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继续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整改期限内积极改正;

2.整改合格。

8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继续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造成危害结果;

2.整改期限内积极改正;

3.整改合格。

9

施工现场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继续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整改期限内积极改正;

2.整改合格。

10

施工现场未设有必要的预防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及抢救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继续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整改期限内积极改正;

2.整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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