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职工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职工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10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同时符合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上浮比例可以累加计算: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即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4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4万元)
(二)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50%;已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成年子女不纳入子女数量计算。(即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30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55万元)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即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2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2万元)
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第二套住房的,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6倍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可通过以下路径查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