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其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不超过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的80%。
另,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的70%。
因此,以本市其他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仅对该抵押物进行评估,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无需评估,同时,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的70%,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