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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开设公积金个人账户,但职工个人账户在单位当月成功汇缴后才生效,职工当月未能缴存公积金,该月份是否需要补缴?

  是否需要补缴,以职工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准。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按照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若职工在账户设立当月已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因个人公积金账户在单位汇缴成功后才生效,导致当月无法缴存的,单位需在次月或之后月份为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存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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