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情形的,可按规定办理购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下同)提取、支付房租提取、偿还购买住房的贷款本息提取、出资更新、改造本市老旧小区住房提取以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及深汕特别合作区无住房的,可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职工不符合《提取规定》中购买住房提取、偿还购买住房的贷款本息提取、出资更新、改造本市老旧小区住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用于支付本市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职工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本市住房证明材料,相关信息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联网核查等方式进行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