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五条,职工及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下同);(二)支付房租;(三)偿还购买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出资更新、改造本市老旧小区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房屋装修不属于上述住房消费情形。
职工及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有住房的,符合购买住房提取、偿还购买住房的贷款本息提取或出资更新、改造本市老旧小区住房提取等业务受理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相应的提取业务;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及深汕特别合作区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本市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可申请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